湖南法治報訊(全媒體記者 伏志勇 通訊員 羅曉洪 劉婧)近日,攸縣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zhí)行理念,在執(zhí)行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通過多方協(xié)調,促使爭議雙方達成和解,既維護了債權人的勝訴權益,又保障了承租商戶不受案件影響正常經營,成功實現雙贏。
蘇某平、王某蓮向某銀行貸款400余萬元,逾期未按約還款,銀行遂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及保證人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履行還款義務,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要求拍賣被申請人名下一處位于皇圖嶺鎮(zhèn)繁華地帶的5層房產。
不久后,一個難題浮出水面。租用該房的商戶經營者聯系到執(zhí)行法官說:“法官,我在這里投入了巨資裝修,現在經營情況漸入佳境,如果此時清場我將血本無歸!”
為核實情況,一方面,法官仔細查對核實了該商戶提供的租賃合同、租金交易明細等相關證據;另一方面,執(zhí)行人員也迅速到現場進行實地調查。最后,法院查明以下事實:涉案不動產一、二層(共約630平方米)已出租給案外人丁某用于經營超市。
“從現場情況來看,該商戶經營的超市在當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經營情況良好,如果去租、清空拍賣,既極大影響租戶正常經營生產、又不利于物盡其用?!眻?zhí)行法官分析,買受人購買涉案不動產后,一般也是用于出租,如能“帶租拍賣”顯然更為適宜。
經充分溝通,銀行最終同意帶租拍賣。
隨后,攸縣法院積極利用線上、線下宣傳平臺,最大程度擴大網絡拍賣的影響力、增加潛在的買受人。后經過競拍,上述不動產以500余萬元的價格成交,至此,該案件圓滿終結。
法官說法
租賃合同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xù)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yōu)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據此,在抵押權設立之后的租賃權,當租賃權影響抵押權的實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滌除租賃權,也就是所謂的“去租”。人民法院處置在抵押之后設立的租賃權的不動產,“去租”是常態(tài)。若在抵押權人認可租賃權或者租賃權不影響的抵押權的實現的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帶租”拍賣。
下一步,攸縣法院將堅持善意文明執(zhí)行理念,繼續(xù)綜合采取活封活扣、帶租拍賣、慎用懲戒等靈活執(zhí)行方式,既最大程度保障勝訴權利及時兌現,又充分彰顯司法溫度,實現多方共贏,為服務高質量發(fā)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責編:劉惠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